江苏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稿件来源:厅劳动关系处     日期:2011-1-7    浏览次数3976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1月4日发布新近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即从2011年2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从960元调整为1140元,增加180元;二类地区从790元调整为930元,增加140元;三类地区从670元调整为800元,增加1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从7.8元调整为9.2元;二类地区从6.4元调整为7.5元;三类地区从5.4元调整为6.5元。

  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省政府2011年1月4日第一次常务会议的主要议题,体现了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是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具体措施,也是大力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积极信号。其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收入。过去的一年,我省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态势,全省就业形势也因此保持稳中向好,全年新增就业超过120万人,连续六年超百万,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22%。通过直接增加低收入职工的工资,可以使经济发展成果更多惠及普通劳动者。二是有利于吸引劳动力有序流动。在外来务工人员即将返乡之际,适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发出积极的劳动力市场引导信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稳定职工队伍,吸引农民工就业,为企业来年开工提供相对充裕的人力资源。三是有利于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借助最低工资标准的刚性规制,指导督促企业随着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逐步增加生产一线职工工资,促进发展成果共享,建设和谐劳动关系。

  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协商,并征求了13个省辖市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特别是充分考虑到我省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现状,较好地体现了保民生、促就业、调结构、扩内需等若干要求,以及适时、适度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