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业务的公告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2013-12-3    浏览次数3673

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新修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即日起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业务,具体办理要求、流程和参考样本详见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jsszhrss.gov.cn)《苏州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服务指引》和《苏州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参考样本》(见网站下载中心-劳动维权页面)。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